主旨:為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簡稱住警器),加強住警器重要性、防火常識及避難逃生要領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2 月 22 日府消預字第 1130262490 號函辦理。
二、設置住警器能偵知火災及發出警報聲響的功能,輔助民眾第一時間發現火災,並立即採取逃生行動,提升保護全家
人及自身的生命安全機會。
三、 5 樓以下未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應自行購置及設置住警器。
四、檢附居家消防安全診斷表,提供民眾自我檢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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