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獎勵要點:
(一) 本獎勵金由財團法人台南市立崇明國中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一條支付之。
(二)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教育主管機構辦理)得獎者,依下列辦法獎勵之,但同一類型(性質或作品)之比賽,當學年內以最高得獎名次擇一頒發,不得重複給獎。
(三)獎勵辦法:
1.個人部份:
(1) 參加縣市級比賽:
A.得第一、二、三名者,分別頒發獎金六00元、五00元、四00元獎勵之。
B.得第四、五、六名者,頒發獎金二00元獎勵之。
(2) 參加區域性(七個(含七)縣市以下者)比賽:
A.得第一、二、三名者,頒發獎金一二00元獎勵之。
B.得第四、五、六名者,頒發獎金一000元獎勵之。
(3)參加全國性(八個縣市以上者)比賽:
A.得第一、二、三名者,頒發獎金二五00元獎勵之。
B.得第四、五、六名者,頒發獎金一五00元獎勵之。
(4)獲選代表參加國際比賽者,專案報請董事會獎勵之。
2.團體部份:
(1)參加縣市級比賽:
A.得第一、二、三名者,頒發獎金一000元獎勵之。
B.得第四、五、六名者,頒發獎金八00元獎勵之。
(2)參加區域性(七個(含七)縣市以下者)比賽:
A.得第一、二、三名者,頒發獎金二000元獎勵之。
B.得第四、五、六名者,頒發獎金一五00元獎勵之。
(3)參加全國性(八個縣市以上者)比賽:
A.得第一、二、三名者,頒發獎金三五00元獎勵之。
B.得第四、五、六名者,頒發獎金二五00元獎勵之。
(4)獲選代表參加國際比賽者,專案報請董事會獎勵之。
(四)未排名次之比賽得佳作或入選以上的成績,依實際得獎名次的順序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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