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7 年 5 月 28 日衛部救字第 1071362139 號函及本府社會局 107 年 5 月 29 日南市社團字第 1070607628 號函辦理。
二、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規定衛生福利部業以衛部救字第 1071361771 號公告修正,由原 6 課目、 12 小時修正為 3 課目、 6 小時,並自本(107)年 6 月 1 日生效。
三、如於「臺北 E 大」『志工基礎教育訓練』修習「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志願服務經驗分享」等 4 課目 8 小時,亦予視同完成基礎訓練課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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