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1 月 18 日部銓四字第 1145897354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三、檢送旨揭原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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