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88067B 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 2 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三、次依衛生福利部 114 年 9 月 5 日衛部護字第 1141460989D 號函頒 114 年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計畫,請每學期至少辦理 3 場次,以持續強化大眾認知與自我保護意識,並提升第一線網路人員專業知能。
四、請貴校(園)將旨揭資料,納入每學期應辦理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活動之參考內容,併落實相關課程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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