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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尤薇 - 行政公告 | 2025-03-26 | 點閱數: 71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 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 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 (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 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 人員與服務對象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本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服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 保個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服務對象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服務對象之個人資料,均應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 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服務對象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2、其他事項:

()每位服務對象以補助6小時諮商鐘點費為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服務對象申請6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服務對象自行支付。

 ()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人員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1日告知 ,或諮商輔導遲到15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另如申請後經受託單位聯繫未果且 未接獲回復逾1個月,將視為取消申請,日後如有 諮商需求,需重行提出申請。

()申請諮商輔導之人員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 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 公假登記。

 ()執行時間以年度計而非學期或學年。

 四、檢附114年度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教保服務人員個別諮商輔導服務宣導圖卡及流程圖,請貴校(園)配合推廣月(自即日起至430日止)運用上開 圖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與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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