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如下:
一、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定有明文,另教育部106年7月31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101200號書函可資參照,爰針對專任教師部分,重申上開現行法令應為遵循。
二、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點但書規定,是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為利學校掌握校內教職員協助出版社教科用(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相關工作等情形,遇上開情事建請向學校報備為宜,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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