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0291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0年6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函釋,自110年6月2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110年6月2日後年資為限。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生效日,當事人自上開函釋起30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10年6月2日起生效;於30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110年6月2日起10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
三、本案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爰請各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妥處。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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