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客家委員會(以下稱客委會)函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各 1 份(如附件),請鼓勵所屬踴躍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委會 108 年 12 月 18 日客會文字第 1086102266 號函辦理。
二、客委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三、旨揭 2 項計畫,申請期限為 109 年 1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請逕送件至客委會)。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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