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2月18日台內移字第109093070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許可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將涉及「國家機密」之文字,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
(二)基於家庭人倫及團聚權之人權考量,進入大陸地區探視之對象,非以申請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修正第6條)。
(三)政務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事由增列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等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一項(修正第6條)。
(四)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訂臺灣地區公務員及退離職未滿3年之政務人員赴陸返臺後通報規定,並增訂各機關(構)發現通報內容有疑慮時得要求補正或說明(修正第10條)。
(五)增訂赴陸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虞,應一併於返臺通報表載明之規定(修正第11條)。
三、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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