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符合資格同學,教務處會統一通知、造冊,其他身分學生請於時限內(3/31 須完成送件,請於 3/20 日前送件審查)至教務處申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清寒學生。
1、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 3 支警告以上者。
2、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90 分 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3、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需檢附核准公文)。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至各區地政、區公所及監理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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