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 114 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國中學生,如為轉學生,至遲應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前(含 7 月 31 日當天)完成轉學程序,並於新轉入之國中學校就讀至畢業,始符合「畢業前於原校就讀滿 2 學年以上者」而具有保障名額資格。
二、依據 114 年 11 月 10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4152507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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