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函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業於115年4月24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53024173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行政院115年4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1530241733號函辦理。
- 二、為利公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工作,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有照顧停止上課之身心障礙「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孫子女」需求者,得由服務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之規定。又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為照顧同一子女或孫子女而停止上班者以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