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第9條及第17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茲為強化各校對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規範之瞭解,本局前以114年11月1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41539598號函(諒達)宣導在案,鑑於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故再次重申,以臻行政中立。
三、前開規定意旨係教育及校園活動應保持中立;公立學校職員,以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等,均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學校公物、公款、場所、房舍或人力等行政資源從事宣傳或辦理相關活動。
四、請各校利用校務會議、主管會報或其他集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觀念,並避免辦理有違教育中立或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邇來部分學校因未嚴格審查校園場地借用申請人,致違反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補充規範等相關規定,本局前以115年6月16日南市教秘字第1150943895號函(諒達)重申在案,各校受理校園活動或場地借用申請時,應就申請人、活動目的、內容、參與對象、文宣樣稿及現場布置等事項實質審查,並應要求申請人檢附活動計畫書及聲明書。活動涉及競選、罷免、政黨黨務或其他政治性議題,或於校園場地布置、播送或散布相關文宣或廣告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六、另請各校明確告知申請人,不得於校園活動中進行公開競選、罷免宣傳、站台、助講、遊行、拜票,或發表支持、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公職候選人或罷免案之言論;並不得於校園內懸掛、張貼、豎立或散布相關標語、看板、旗幟、布條或其他宣傳品。
七、為利宣導,請至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的行政中立與公務倫理專區下載宣導摺頁、案例函釋及Q&A專輯等資料,並適時提供所屬人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