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1日臺教學字第1152800834號辦理。
二、該部為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執行職務之專業倫理規範,特訂定旨揭指引,請相關人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應遵守相關專業倫理規範,與學生建立互信合作之輔導關係,並維護學生隱私及權益,避免輔導工作受不當干擾。
三、旨揭指引所稱輔導相關人員,除專、兼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學校輔導行政人員外,亦包括協助學生輔導工作之教師、行政人員、教官、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務創新人員(含校安人員)、運動教練、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及其他協助教學或輔導工作之人員,請各校確實轉知並納入相關人員教育訓練及督導事項。
四、另各校運用校外人士協助學生輔導工作時,應事先明確告知旨揭指引規定,並督促其確實遵守;輔導相關人員另應依其身分或專業別,遵守教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專業倫理規範。提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輔導資源及協助之相關人員,亦適用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