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7月27日原民綜字第1150038928號函說明二,略以: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第1項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外,平埔原住民不當然適用現行法律及相關規範中有關「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之規定。爰於本要點修正前,具有平埔原住民身分之西拉雅族及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尚不適用本案補助,惟前款學生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 二、申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 (一) 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 (二) 本案補助對象之原住民族別,係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其依據行政院103年公告核定族別計有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賽德克族、撒奇萊雅族、卡那卡那富族及拉阿魯哇族,共16族。
- (三) 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 1、如該獎學金亦以學業成績進行比序者,視為重複領取。
- 2、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發給)及清寒獎學金,不在前揭不得重複領取之限制範圍。
-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與本案「獎學金」性質不同。
- (四) 學生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70分)以上;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80分)以上。
- (五) 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 三、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國民中學:每人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
- 四、本案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國中一年級及市立高中一年級學生,得持原就讀學校之成績單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上勾選「畢業生」;國小一年級學生因無前一學期成績,爰無法申請本案獎學金。國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小辦理申請,並檢附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高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中辦理申請,並檢附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 五、才藝優秀獎學金之獲獎期間須為115年4月16日至116年4月15日,請依116年另行公告之公文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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