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在學清寒學生(不含一年級上學期學生)。
- 二、申請標準: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 三、應繳證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 (一)申請書一份。
-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教務處申請)
- (三)獎懲紀錄及出勤紀錄。(學務處申請)
-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教務處申請)
-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府財政稅務局於白河、玉井、麻豆、永康、東南、歸仁、安南等7個地政事務所,新營、麻豆、臺南等3個監理站及善化區公所等11處設置「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成效良好,自106年8月1日起新增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綜合所得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債權人查調債務人除外),若學生有申請需求可就近辦理,請協助宣導此項服務。】一份。
-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教育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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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頁 115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案,申請日期自115年9月15至10月15日止,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標籤: 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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